親姐妹因6.8萬元彩禮對簿公堂,“臨時保管”變“抵扣欠款”,法院判了
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
親姐妹兩人因妹妹的臨時保管彩禮鬧得不可開交,妹妹暫時交給姐姐保管,親姐姐姐卻不愿意歸還,妹因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彩禮近日,成都大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保管合同糾紛案件。對簿依法厘清權利義務關系,公堂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變抵同時,盡力修復親屬關系??矍房罘?/p>
圖據(jù) 大邑法院
據(jù)了解,小華與小麗是臨時保管親姐妹,小華婚禮前夕,親姐男友給了小華6.8萬元彩禮。妹因但由于小華身份證和銀行卡遺失,彩禮無法及時存款,對簿于是公堂就將這筆錢交由姐姐小麗暫時保管。隨后,兩人還一同前往銀行,將彩禮存入姐姐的銀行卡,約定待小華方便時再返還。
然而,小華后續(xù)多次要求返還,小麗卻屢屢推諉搪塞,拒不返還。于是,小華將小麗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其返還6.8萬元。
庭審中,小麗辯稱,該筆欠款是小華歸還的既往借款,還聲稱自己操辦了小華的婚禮,有權收取彩禮。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小麗主張彩禮屬于借款清償,但僅提供早年轉(zhuǎn)款明細,無法證明交付彩禮前存在借款事實,其抗辯缺乏充分證據(jù)。同時,小麗并非小華父母,也未舉證證明對僅比自己小五歲的小華履行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亦無證據(jù)表明父親有將彩禮贈與小麗個人的意思表示,其關于“有權收取彩禮”的主張于法無據(jù)。
考慮到雙方是親姐妹,為修復親情、減少訴累,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往轉(zhuǎn)款及小麗操辦婚禮的合理支出。最終,判決小麗返還小華56775元,雙方均認可該判決。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代為保管財務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履行返還義務,切勿因金錢糾葛傷害親情。家庭事務支出可通過留存證據(jù)、事前約定明確權責,避免產(chǎn)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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