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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孤寡九派新聞獲悉:近日,老人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抵押貸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孤寡老人生前向銀行抵押貸款66萬元,卻因去世卻因急病去世,急病導致債務逾期。銀行沒有遺囑,向民沒有繼承人,政局抵押的討債房產就在那里,但程序上卻陷入了“找不到被告”的孤寡僵局。
為解決債務清償問題,老人銀行先向法院要求指定遺產管理人,抵押貸款法院經審理查明老人已無繼承人,卻因去世遂指定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急病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隨后,銀行銀行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的范圍內清償貸款。民政局辯稱,被告無義務償還,只是在管理宣老的遺產范圍內配合原告進行拍賣,用該房屋的拍賣款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等。如果宣老的遺產不足以償還,那么超出部分無需償還。對于訴訟費,如果宣老的遺產不足以支付訴訟費,則無需承擔。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已按約履行了全額放貸義務,而宣老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故債權人銀行可依合同約定主張權利。被告民政局作為宣老的遺產管理人,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民政局在管理宣老的遺產范圍內歸還剩余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并按約定主張逾期利息。如被告民政局未履行上述還款義務,原告有權以宣先生抵押的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在最高債權限額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由被告民政局繼續(xù)管理,不足部分由被告民政局在管理的宣老遺產范圍內繼續(xù)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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