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南國早報報道,男賣27年前,父母房遭法官南寧市賓陽縣的購建張女士和丈夫購地建房,將房屋登記在兒子李某名下。母親母親房屋建成后,起訴權長期由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經(jīng)調(diào)解為居住2022年李先生去世后,設立經(jīng)家人共同商量決定出租該房屋,終身所得房租用于補貼李某生活開支。男賣2025年,父母房遭法官張女士發(fā)現(xiàn)涉案房屋被李某掛牌出售,購建且售價持續(xù)下調(diào)。母親母親她認為,起訴權該房屋屬于她和已故丈夫李先生的經(jīng)調(diào)解為居住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兒子李某的設立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和兩個女兒的合法權益。張女士與兩個女兒共同將李某訴至南寧市賓陽縣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其享有房屋所有權50%份額,另50%份額由其子女3人依法繼承。
兒子李某提出,涉案房屋宅基地的購置及房屋建設均是父親單獨出資,母親并未出資。房屋建成后,一直是自己與父親居住使用,母親僅短暫居住。父親生前將該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實質是財產(chǎn)贈與,且不動產(chǎn)登記證書明確載明房屋為李某 “單獨所有”。母親及兩個姐姐無權要求分割和繼承房屋。主辦法官了解到張女士只是想防止房屋被惡意出售,以確保晚年老有所居。于是,法官建議為張女士設立該房屋的終身居住權。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diào)解:涉案房屋所有權歸李某單獨所有,且李某需為張女士設立該房屋的終身居住權。該房屋設立居住權后,在保障張女士穩(wěn)定居住權利的基礎上,可以用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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