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紀11月18日晚發(fā)布關于收到《刑事判決書》的牽涉公告。根據公告,億并2016年公司收購倍泰健康相關的購案合同詐騙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許冠群因在并購過程中協助財務造假、協助刑年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財務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造假并處罰金50萬元。審獲
一審獲刑五年并被追繳4000萬元
公告顯示,牽涉2021年7月2日,億并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市中院提起公訴,購案指控被告人許冠群犯合同詐騙罪。協助刑年廣州市中院受理后,財務依法組成合議庭,造假于2022年3月16日、審獲2022年10月31日、牽涉2025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11月18日,宜通世紀收到廣州市中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
根據《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許冠群在倍泰健康原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方炎林簽訂、履行資產并購協議過程中,積極提供資金給倍泰公司填補非經營性占用的缺口,并幫助方炎林財務造假,致宜通世紀支付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被并購標的,造成宜通世紀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廣州市中院表示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許冠群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許冠群在審理期間脫逃,且歸案后拒不認罪,應酌情予以考慮。
根據被告人許冠群在該案中的具體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廣州市中院判決如下:被告人許冠群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追繳被告人許冠群的違法所得4000萬元,發(fā)還被害單位宜通世紀;追繳不足,責令被告人許冠群退賠。
宜通世紀表示,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公司為被害單位,目前獲悉被告已提起上訴,最終判決、后續(xù)執(zhí)行等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本次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最終實際影響需以后續(xù)法院最終判決結果為準。
牽涉并購糾紛案件
據公告,上述案件牽涉的是此前宜通世紀在收購倍泰健康過程中遭遇合同詐騙的案件。
2016年10月,宜通世紀通過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倍泰健康100%股權,交易對價為10億元。在收購完成后,宜通世紀發(fā)現,方炎林在并購中存在涉嫌犯罪行為,遂向廣州市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依法以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立案。
為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宜通世紀向廣州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公司在并購倍泰健康時與交易對方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及補充協議,判令各交易對方返還其因該購買協議所獲得的財產給公司,并且賠償公司因此受到的損失。
2023年7月7日,廣州市中院出具《民事判決書》,駁回了宜通世紀的全部訴訟請求以及所有被告的反訴請求。2024年11月,宜通世紀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5年11月3日,宜通世紀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廣州市中院關于駁回宜通世紀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結果,并發(fā)回廣州市中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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