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顧客九派新聞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2021年起,預付張女士一直在A公司門店接受美容美發(fā)服務,后萬先后向A公司的美容關聯公司B公司及其股東、員工預付費用共計60余萬元,店搬但雙方未簽訂書面服務合同。遷拒
2023年初,退款A公司門店突然搬遷,法院返還張女士擔心后續(xù)服務無法保障,顧客多次找A公司、預付B公司協(xié)商,后萬要求退還剩余未消費的美容款項,均被以“可到新址繼續(xù)消費,店搬無權要求退款”為由拒絕。遷拒后張女士向派出所、退款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求助,兩公司仍拒絕出面協(xié)商解決。在此期間,A公司于2023年11月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馬某、林某既是A公司注銷前的股東,也是B公司的股東。
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服務合同,退還未消費預付款50余萬元,并要求馬某、林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在張女士仍有未消費款項的情況下,未經依法清算即注銷,其股東馬某、林某作為清算義務人,未能證明已履行法定清算責任,依法應對A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B公司作為共同提供服務的主體,應共同承擔退款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解除服務合同,B公司、馬某、林某向張女士返還未消費預付款5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