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誣陷他人主動約架被打骨折,打人者獲刑10個月
11月29日,男誣記者從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陷人刑男子石某某在微信群被黃某某誣稱和她人有不正當關系,主動者獲二人在群里爭吵辱罵,約架月黃某某將定位發(fā)給石某某,被打石某某至線下將黃某某打傷。骨折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打人石某某的男誣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陷人刑刑事判決書顯示,主動者獲今年8月24日15時許,約架月黃某某在微信群誣稱石某某和她人有不正當關系,被打二人因此在微信群內互相爭吵辱罵,骨折黃某某還將自己的打人定位發(fā)給石某某。當日17時許,男誣石某某趕到佛山市三水區(qū)某市場,看見黃某某,便沖上去踹倒黃某某,拳打、腳踩其頭部,踢其腰部。毆打黃某某后,石某某在知道黃某某電話報警的情況下,留在現(xiàn)場等待,隨后被警方帶走。后經法醫(yī)鑒定,黃某某腰2-4椎骨左側橫突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右顳頂部挫傷面積6.0平方厘米,擦傷面積0.24平方厘米,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三水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一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黃某某在微信群誣稱石某某和她人有不正當關系,導致雙方在微信群內互相爭吵辱罵,黃某某還將自己的定位發(fā)給石某某,讓石某某來弄自己,行為對本案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可以據(jù)此酌情減輕對石某某的處罰。三水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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